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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所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 

  所长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由常务副所长或其他所领导担任。 

  第二章  所长的管理 

  第三条 所长的选任按照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院人事教育局和武汉分院党组主持下,采用民主推荐、组织选调或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所长人选。 

  所长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副所长由中国科学院任免,经所长授权分管有关工作,对所长负责。  

  第四条  所长实行任期制,任职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每个任期为5年。首次任职年龄应任满1个任期;连续任职期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任期服从年龄。 

  第五条  所长任期内与中国科学院签订任期目标任务书,实行目标管理。所长上任半年内要制定出任期目标任务书,经职代会、党委会、所务会审议通过后,报院主管部门和武汉分院备案。 

  第六条  实行所长年度述职述廉制度。积极配合中科院和武汉分院在任期的第3年对所长进行的中期考核,在届满时对所长进行的届满考核,在中期考核和届满考核前进行的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实行所长年薪制。由中国科学院相关部门对研究所的绩效以及所长的管理业绩和贡献进行评价,确定其年薪收入。 

  第八条  所长有责任和义务参加中国科学院和武汉分院等组织的领导干部学习与培训,参加研究所党委中心组学习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理论政策水平。 

  第九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所长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党委()管理机构>院管理机构>纪检、监察审计局" href="javascript:void(0)">纪检(监察)组织以及群众组织等的监督;所长每年应向职代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 

  第十条  所长任职期间由于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需要或考核不称职、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等,经中国科学院党组研究决定,可免去其所长职务。 

  第十一条  所长因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可向中国科学院提出因公辞职(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职务)、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或自愿辞职(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的请求,经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所长的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所长的选任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其具体任职条件如下: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中国科学院的办院方针,有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有能容纳人、凝聚人的宽广胸怀和能力。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在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一般有在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从事科研管理或行政管理的任职经历,具有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趋势,把握本所发展方向和驾驭全局的能力,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研究所管理工作之中。    

  第四章  所长的职责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制定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和所长任期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国科学院及其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管理制度,建立国家研究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严格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研究所党委会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和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咨询与评议作用。对所党委、职代会、学术委员会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或重要提案应予认真对待,并按相应的决策程序进行研讨、反馈或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履行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与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所实行所务会议制度。所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特殊情况下,由所长本人委托其他所领导代行所长职责。 

  所务会议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组成。所长助理、管理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职代会主席等可根据所务会议的不同议题列席不同会议。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分析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审议决定研究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战略重点、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组织机构调整方案等事项。 

  ()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和研究所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审议研究所年度预算与决算、资源配置、大额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活动、重大对外合作事项、职工收入分配与福利。 

  ()决定研究所管理干部的任免和科技骨干的聘用与解聘。 

  ()审议研究所重要政策和管理规章。 

  ()部署研究所改革发展创新重要事宜。 

  ()研究讨论职代会的重要提案。 

  ()审议应当由所务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研究所的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资产购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研究所颁布管理规章、重大对外合作事项等重要问题,须经民主集中的程序,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包括认真听取党委会意见,形成建议方案,在所务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所长决策。 

  第十九条  研究所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免聘用,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包括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征求党委会意见、所务会议讨论、所长决策并予以公示。对所党委拟任用的党务干部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所务会议在研究制定研究所发展战略与规划、科技布局调整等重要问题之前,应充分听取所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所务会议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之前,应按照有关程序,充分听取职代会常设主席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遇紧急事务或其它难以提交集体讨论的事项,可由所长先行决策,事后向所务会议或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对于日常事务性工作,则由所长或分管副所长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所长与党委书记共同领导研究所反腐倡廉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列入研究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所长与党委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并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所长应积极支持研究所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研究所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所长与党委共同领导研究所创新文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为研究所创新文化提供必要的经费与条件保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所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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