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党内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支持所长和行政领导班子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促进研究所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为保证党的工作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经费在研究所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所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所党委每届任期5年,与所行政班子同步换届。党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条 所内科研、支撑和管理部门以及实体根据机构设置和党员人数等实际情况,建立党支部(或党总支);离退休党员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总支);研究生党员可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总支);暂无工作岗位的党员均应编入原岗位所在党支部(或党总支)。
第六条 所党委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负责承办党委和纪委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所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党委委员应由党员所级领导和科技、管理骨干中的优秀党员担任。党委委员中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的比例。
第八条 所党委设书记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委委员选举产生,报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党委书记、副书记也可由中国科学院党组指派。
第九条 党委委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二)热爱党的工作,事业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善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人格魅力和亲和力。
第十一条 党支部(或党总支)书记由所在党支部(或党总支)的全体党员选举产生,报所党委批准。
科研、管理、支撑部门以及实体的党支部(或党总支)书记一般由所在部门和实体的党员负责人担任;研究生党支部(或党总支)书记一般由教育管理干部中的党员担任;离退休党支部(或党总支)书记可由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担任,也可由离退休管理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担任。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所党委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研究所党的建设。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研究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四)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根据中央和中国科学院党组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五)领导研究所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
(六)领导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加强对研究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同时,注重加强对研究所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重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八)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党支部的基本职责
完成所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重点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工作制度与程序
第十四条 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所党委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内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坚持党委会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认真研究讨论研究所改革发展工作、党建工作以及其他重要工作。对临时动议、主要领导事先没有磋商和分歧大的议案不予表决。
第十六条 坚持党委民主生活会议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前,应认真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包括征求群众意见、委员之间交心谈心、拟定个人发言提纲等,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等,会后整改落实。党委民主生活会应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所领导中的非党委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研究所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中心组学习。通过学习,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修养、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开阔战略思维视野、增强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第十八条 坚持党委集体讨论中层干部任免的会议制度。对拟任免(聘用或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建议。在事先征求所长意见后,研究决定并任免党务干部。
第十九条 坚持党委对研究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主动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支持他们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条 实行党委工作考评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每届任期中的两次工作考评。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支部(或党总支)年度考核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组织好党支部(或党总支)年度考核工作。对党支部(或党总支)书记党务工作的考核应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奖惩依据。
第二十二条 要继续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党务干部队伍的稳定性,结合干部考察和年度考核,切实落实党务干部的职级、工资待遇以及相应的津补贴。
第六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由研究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党组批准。纪委每届任期5年,与党委同步换届。纪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四条 纪委一般由5至7人组成,纪委委员中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的比例。纪委设书记1名,根据需要,可设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由纪委委员选举产生,纪委书记报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纪委副书记报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党组批准。纪委书记也可由中国科学院党组指派。
第二十五条 纪委的基本职责
纪委在所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其它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研究所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信访举报的接待工作及有关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纪委专职副书记空缺时,可设正处级专职纪检干部1名,专职纪检干部由所党委按党务干部管理程序任免。
第二十七条 党委、纪委、党支部(或党总支)和全体党员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列入研究所党委、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党内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所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