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是研究所在所长负责制条件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职代会在研究所党委(以下简称“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职代会由职工代表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与所党政班子任期同步。
第五条 职代会设立职代会主席团,职代会主席团一般由9-13人组成。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科技人员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职代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
第六条 职代会主席团成员、主席和副主席,均由上届职代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所党委会审批。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职代会主席和副主席由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报所党委批准。
职代会主席团成员、主席和副主席在届中出现空缺或需要增选时,由本届职代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补选、增选和审批。
第七条 职代会主席团和所工会委员会实行合署办公,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即为工会委员会委员;职代会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即为工会主席和副主席。职代会主席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工会办公室为职代会主席团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职代会下设规章制度监督、财务审查、文体活动、提案、民主评议与平等协商、女工工作、职工保险福利等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全所职工代表的人数一般为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30%,最低不少于50人。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职代会主席团全体会议研究确定。职工代表以科研、管理、支撑和其它组织机构为选举单元,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按选举单元组成职工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1、在职职工,年龄应任满1个任期,任职工代表期间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支持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
3、热心公益事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4、具有相应的法律常识、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
5、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科技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少于50%。管理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15%。职工代表中青年职工、女职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调离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原选举单元进行调整和改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向职代会提交提案的权利;
3、有审议职代会决议和监督检查提案办理情况的权利;
4、有权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科学院和本所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了解并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职代会主席团研究同意,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职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职代会上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七条 职代会的基本职责:
1、审议所长任期目标、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
2、审议涉及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3、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研究所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4、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监督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经职代会主席团或所长提议、党委批准同意,可召开职代会临时全体会议。职代会全体会议到会代表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时,须超过全体职工代表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职代会换届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职代会主席团提名,报党委审批,在职代会预备会上讨论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科技人员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示,职工代表名单须在预备会上通过,在正式大会上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主席团负责组织提案征集整理工作,并负责对提案处理情况跟踪监督,也可以委托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通过听取述职报告、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进行评议。评议意见报研究所党委。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应定期公布工作情况,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按要求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的,由职代会主席团决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执行;所职代会的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所职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