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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物资和大型科研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所大宗物资和大型科研装备采购的管理程序,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研究所采购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购工作原则 

  研究所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采购适用范围 

  1、一次性单项采购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 

  2、一次性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材料、商品或低值易耗品等。 

  31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 采购管理机构 

  研究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所采购工作实施领导、管理和监督。所主管领导任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资产财务处、综合办公室、科研处或技术发展处(应用技术项目类)、纪检审部门和研究部(中心)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资产财务处负责物资采购程序的具体实施;对物资采购的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销制度。  

  综合办公室负责审核办公用品、职工福利、会议、体检和保险等服务项目的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 

  科研处或技术发展处(应用技术项目类)负责审核相应科研项目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 

  纪检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查处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操作、暗箱操作、不正当交易情况。 

  第五条 采购组织形式 

      大宗物资和大型科研装备采购分为政府(国家)集中采购、部门(中国科学院)统一采购和分散(所)采购三种形式。  

  1.政府集中采购:列入国家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负责采购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采购。 

  2.部门统一采购:列入中国科学院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的大宗物资和科研装备,负责采购的主管部门按照院综合计划局组织采购的程序进行采购。 

     装备和事业与其配套的资金安排的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    3、分散采购:未列入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采购目录的大宗物资和科研装备,由研究所使用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采购。 

  第六条 采购方式 

  无论采用上述何种采购组织形式,采购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以下列五种方式进行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若干特定供应商进行投标的采购方式。科学仪器、设备的技术含量高,对技术支持及服务有特殊要求,多采用邀请招标采购形式招标。  

  3、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采购单位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货源为唯一供应商的项目,采购单位可向供应商直接采购。 

  第七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 

  1、按生产厂商确认采购方式: 

    (1)对于5家以上的供应商,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对于只有35家的供应商,原则上都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在不能准确掌握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应事先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名单。在具体采购时,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名单中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3)对于不到3家的供应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对于只有1家供应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4)对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物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半年或一年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更换。  

  2、按采购金额确认采购方式 

  1) 单价或批量在50万元及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应委托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2)单价或批量在2050万元的商品及服务应采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31020万元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根据商品或服务类型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直接购买的方式采购 

  第八条 采购审批权限 

  1、研究所分散采购,在审批执行的预算内按下列权限审批。 

  1)单项或一次性批量采购在1020万元之间的,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预算、资产财务处提出采购方式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2)单项或一次性批量采购在2050万元之间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科研处或技术发展处(应用技术项目类)审核预算、资产财务处提出采购方式、分管所领导初审、所长终审。 

  2、国家采购和部门(中国科学院)采购,一般为上一年度制定下一年度采购计划,报中国科学院审批后按采购计划执行。 

  1)单项或一次性批量采购在50200万元之间的进口产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提前三个月报科研处或技术发展处(应用技术项目类)审核预算、资产财务处向财政部申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经批准后由资产财务处提出采购方式、报所长审批、领导班子会签; 

  2)单项或一次性批量采购在200万元以上的进口产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提前三个月报科研处或技术发展处(应用技术项目类)审核预算、资产财务处向四部委申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经批准后由资产财务处提出采购方式、报所长审批、领导班子会签。 

  第九条 采购程序 

  审批程序完成后,由资产财务处组织,建立由分管所领导牵头的评审小组或采购(谈判、询价)小组(成员由使用部门、主管部门和资产财务部门的科研或管理人员组成),按下列程序办理执行采购任务。 

  1、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及资产财务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或委托招标公司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邀请招标公告须在所外网公布邀标公告5个工作日以上。 

  2) 资产财务处组织由分管所领导牵头的评审小组负责按项目可行性论证书对采购物资的技术性能、质量和价格进行评议,初步确定中标候选人。 

  3)资产财务处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将初选中标人报所长批准。 

  4) 资产财务处协调组织采购部门与所长批准的中标人谈判签订合同的具体事项。 

  3、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采购(谈判)小组负责人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 

  2)采购(谈判)小组负责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3)谈判结束后,采购(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提出最后的报价及有关承诺,并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 

  4)资产财务处根据采购(谈判)小组意见将初选中标供应商报分管所领导批准。 

  5)资产财务处协调组织采购部门与分管所领导批准的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具体事项。 

  4、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采购(询价)小组负责人确定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 

  2)采购(询价)小组负责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 

  3)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采购(询价)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书面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询价)小组确定的中标人是符合采购要求并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4)资产财务处根据采购(询价)小组意见将初选中标供应商报分管所领导批准。 

  5)资产财务处协调组织采购部门与分管所领导批准的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具体事项。 

  5、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采购单位将采购物品或服务项目的数量、价格和供货方式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2)使用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分管所领导的批示负责与供货商办理合同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采购验收 

  采购的大宗物资和科研装备到货后,由资产财务处组织使用部门进行设备验收,并及时填报ARP系统内的验收报告。验收时如发现所购物品的技术指标与采购合同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对应措施避免损失。 

  第十一条 采购设备入库归档  

      按合同规定付款并完成设备验收后,使用部门应持采购申请及相应附件材料、采购合同等到资产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并填报ARP报销管理系统内的相应数据。 

  凡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含附机)必须按本所《仪器设备档案管理条例》建档并集中所档案室保管;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对本所科研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的仪器设备,也须按本所《仪器设备档案管理条例》建立档案。否则资产财务处报请所领导批准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采购纪律与责任追究 

  1、采购纪律 

  1)凡应采取招标(含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不得以不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回避招标采购;  

  2)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宴请、娱乐、会议、参观、考察等活动; 

  3)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得接受或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4)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个人的各项费用。若有违反并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5)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2、责任追究 

     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研究所将根据或参照本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部门工作问责制》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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