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我所研究生教学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我所教学质量,建立合理的专业课程结构,经所务会讨论决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我所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评估、咨询、指导等非常设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研究所教学发展规划和教学大纲;
2、研究、审议研究所课程设置、教学内容;
3、提出授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4、审议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5、研究、审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践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6、指导研究所开展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7、研究、制定教学奖惩制度和措施,并指导、监督其实施。
包括:
(1)所级教学成果项目的评审鉴定及参加上级教学成果评选材料的审定等各种教学奖励的所级评审工作;
(2)鉴定教学事故,并提出处理建议;
(3)对教学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教学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教学的所领导、骨干教师及管理人员7-9人组成。
第四条 委员条件。
1、爱国爱所,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经验,治学严谨;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作风正派。
第五条 委员任免。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员由所长办公会决定任免,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所长办公会对其成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