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部门作风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现面向全所管理部门人员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对象的相关事项或解答服务对象提出问题的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首位接待来电、来信或来访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与接待时,职位较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对符合政策和规定的,要做到依章按程序及时予以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对在职责权限内无法解决或协调的事宜,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要热情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不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应向服务对象讲清由谁办理并负责联系办理人,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引导至办理的具体部门,并与办理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条 对首问责任人的要求:
(一)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主动换位思考,不得推诿扯皮,不得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方式推脱或敷衍服务对象。
(二)要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态度诚恳、热情办事、有问必答、当办则办。
(三)答复或解决问题时,要有相关政策依据,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或不知情由的服务对象时,要耐心解释,正确引导,不与争吵。
第五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
(一)服务对象所办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无故不作为的。
(二)首问责任人服务态度恶劣,语言粗俗或有意怠慢的。
(三)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部门或人员的。
(四)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无故拖延,推诿扯皮,不予回复的。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接受违反首问责任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 对于有第五条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人员,按照《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管理部门工作问责制(试行)》(科物数字〔2011〕40 号)规定的问责方式与程序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技术服务与公共支撑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