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研究所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和中科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所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科研处(技术发展处)是研究所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资产财务处实施科研经费管理;
二、资产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完善和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三、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四、课题负责人负责编制课题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批准预算所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国家财经审计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规范财务核算制度,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贪污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或其他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 经费到款管理
第五条 研究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研究所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所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
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和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如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国家、省部和地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的项目经费和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合作经费、科技咨询(测试)服务费、科技捐赠及其他非纵向项目经费等。
第七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填写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留底,一联送科研处或技术发展处)。科研处或技术发展处根据立项批准书和科研合同及“到款通知单”对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在ARP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进行开题,同时,将课题/项目名称、编号、经费数额、使用范围及预算额度送达课题/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开具发票(收据或其他凭证)或在银行到帐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供报销使用。
第九条 根据国税和地税有关文件精神,对取得的技术与咨询服务收入将依法扣缴相关税费。
第三章 管理政策
第十条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研究所对项目科研经费分摊管理费,民口纵向课题最高不超过实际批复的预算数,军口纵向课题最高不超过13%,横向课题按到款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第十一条 研究所下拨的科研经费不分摊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纳入所级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横向、型号项目按合同额的5%提取收益。
第十四条 研究所为项目提供的专用设施、实验场所、加工测试、仪器占用、计算机时和综合物业服务等须计入科研成本,由所内相关部门提供核算依据,按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科研用房、水电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科研劳务费据实列支,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
第四章 各种经费开支范围及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等)
第十七条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文件执行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出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相应负责单位、973项目报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博士后)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见有关文件)。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或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该项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九条 间接费: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65号文件执行其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其中: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国家军工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军工计划项目是指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局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军工计划项目根据《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计字[1995]第1765号、《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装计[2006]132号和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8]11号文件执行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军工项目计价成本,包括从项目论证到试生产所发生的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费、管理费等八项内容。
具体计价范围如下:
一、设计费: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发生的论证费、调研费、计算费、设计用品费、设计跟产费、技术资料购买、复制和翻译费等。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制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元器件发生的费用(包括购买、运输和整理筛选),以及专用新材料应用试验费、型谱外专用电子元器件研制费和燃料动力费等。
在项目研制过程中(试验过程除外)直接消耗的水、电、风、气、煤、燃油、天然气等动力燃料费用,均按计划单价和耗用数量计算。
三、外协费:是指工艺外协和工件外协等费用(不含项目承包单位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
四、专用费:是指专用于某一项目的费用。包括:
(一)专用测试设备费。项目研制过程中确需购买或自制的专用测试设备仪器的费用,包括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自制设备仪器的料工费等。
(二)专用工艺装备费。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艺规程制定费、专用工艺研究费、工艺装备购制费。设计定型前的工装费可直接列入科研项目成本,试生产阶段的工装费在科研成本和生产程序中各负担50%。
(三)零星技术措施费。为完成研制任务而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工程费。包括设计、施工、材料消耗、器件购置等费用。
(四)样品样机购置费。为项目研制必须购置的并能反映研制项目整体或部分性能、特征、结构、原理及技术指标的实物所需的费用。
(五)技术基础费。为配合项目研制需直接开支的标准、计量、情报等技术基础费用。
(六)各类评审费。为项目研制进行的各类项目建议、立项论证、产品设计、技术合同、产品交付、工程进度和质量评审等评审费用。
五、试验费: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用于工艺试验、仿真试验、综合匹配试验、例行试验、可靠性试验、阶段性试验、定型试验、储存试验和打靶、发射、试飞、试航、试车等各种试验的费用,以及试验过程中所消耗的动力燃料费,陪试品、消耗品的费用,参试人员补助费用。
六、固定资产占用费: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应分摊的研制单位按规定比例分类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固定资产包括科研用设备仪器和科研用建筑物。研究所暂定4%。
七、工资费:是指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各类企业中从事军品研制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支出。
八、管理费:是指项目研制应分摊的管理费。包括劳保用品费、公用水电费、会议差旅费、外事费、交通运输费、图书资料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屋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环境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科研器材毁损和报废、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等。
横向协作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 横向协作科研及技术服务收入按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务成本据实列支。一般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25%,设计、软件类项目不超过40%。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到款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一、到款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下,研究所按照20%的比例分摊;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研究所按照15%的比例分摊;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研究所按照10%的比例分摊。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其它部委及省、市等科研项目按国家和资助方有关规定参照上述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若测试加工、试验设计等,由研究所内有关单元完成,须签订相关协议,经科研处审定认可后支付,研究所不再分摊管理费。
第三十条 国家项目间接费中绩效部分均采用实名制领取,在职人员打入工资卡,其它人员柜台支取。
第三十一条 其他科研成本,包括研究生导师费、答辩评审酬金、本科生勤工助学津贴和其他劳务费,经人教处和科研处共同核定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可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在研项目合同中如有特别规定列支劳务费的,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不得开支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研处(技术发展处)和资产财务处共同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及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二、所内科研协作的经费转拨仅限于同类科研项目,纵向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
三、按合同约定转拨外单位的科研经费研究所不提取管理费。研究所已提取管理费并已进入ARP系统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再转拨。
第五章 经费预决算与结题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委托合同和上述各类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规定的要求认真编报科研经费预算,并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十五条 科研处(技术发展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存档。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的纵向课题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调整增加。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三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束时应及时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处和资产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原则上应在课题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对于结题或验收后六个月内仍未办理结题手续的,将停止该课题经费的使用。对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期使用,使用期限从结题之日起不超过1年。
第四十条 国家科技计划等纵向课题结余经费由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横向课题结余经费,按所内相关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置:研究组酬金50%,研究所科研发展金30%,研究部科研发展金20%;100%转入研究组科研发展金。
第四十一条 国家基金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作为研究所发展金,将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相关学科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十二条 科研发展金不得开支在职人员的人员费用。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购置与使用、合作交流等科研业务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启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