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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及湖北省《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研究所科技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是指科技成果从本所转移到其他受让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他人)。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遵循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兼顾国家、研究所和科技人员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研究所各部门应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部门职责是: 

  (一) 技术发展处是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方,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 人事处负责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备案、绩效考评和职级晋升等有关工作; 

  (三) 资产财务处负责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收缴及分配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以下形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本所科技成果优先转移转化给本所控股或参股公司。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具有优先实施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权利,具有配合做好本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研究所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体实施流程: 

  (一) 成果完成人向技术发展处提出成果转移转化意向。 

  (二)技术发展处协助成果完成人制定成果转移转化方案。其中,拟交易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三) 成果转移转化方案经分管所领导批准,报所务会审批。批准后,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还需在所内对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 

  (四) 技术发展处协调各方,推动成果转移转化方案的具体落实。 

  第十条  科技人员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研究所鼓励科技人员以横向项目形式开展上述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所积极支持科技人员申报各类创业人才计划项目和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获批该类项目的科技人员依托项目兼职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研究所可优先将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至该企业。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研究所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予以奖励,标准如下: 

  (一)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 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原则上为相应阶段团队主要负责人),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三条  研究所予以的奖励由相应阶段团队负责人提出二次量化到人的分配方案,经技术发展处初审后,报分管所领导审核,报所务会审批。 

  第十四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时,应在所内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本所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本所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第四章  成果孵化 

  第十六条  对技术尚不成熟、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可在研究所孵化平台进行孵化。科技成果进入孵化前,应拟定孵化协议报技术发展处,经分管所领导批准,报所务会审批。 

  第十七条  孵化协议应明确孵化目标和孵化工作节 

  点,并明确约定原创团队与孵化团队在孵化增值部分的权益分配比例。原则上,原创团队享有增值部分的权益比例不低于50% 

  第十八条  原则上,单一项目的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孵化到期后,确需延长孵化周期的,由原创团队与孵化团队共同提出申请报技术发展处,经分管所领导批准,报所务会审批。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项目)组对具有明确应用前景的技术类项目,在该项目研发阶段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的成果转化技术岗位,为成果转化培养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该类岗位为项目聘用,聘期与项目研发和孵化的周期一致。研发阶段结束、成果进入孵化阶段时,该类人员应随该项目全部进入孵化团队,从事成果孵化工作。孵化期结束后,鼓励该类人员随成果共同进入产业化公司。对随成果进入公司的人员,聘期可再保留3年。 

  第二十条  在本所孵化平台进行成果孵化的所编人员(含上述成果转化技术岗位项目聘用人员)视同在研究所工作,研究所保留其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并计入孵化成本。对在本所孵化平台进行成果孵化的所编人员的考核依据为孵化工作计划,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在履行所内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兼职到研究所孵化平台和控股参股企业从事转化活动。该兼职活动内容、职责、与主职工作的时间分配、薪酬分配等需经研究所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鼓励部分技术类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研究所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技术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办法(试行)》(科物数字〔201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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