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横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横向经费在单位运行保障和科研激励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是指研究所作为市场主体,通过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经济合同或协议(不限于以上内容),获得的除纵向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研究所横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技术发展处。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横向项目应加强合同管理,原则上横向项目应由研究所与项目委托方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重大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进行法律咨询。
第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纳入单位统一管理(项目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横向项目形成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执行(项目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结余处置
第七条 横向经费到款后,由财务通知技术发展处设置课题。若需开具发票(收据或其他凭证)并缴纳相关税费的,由财务统一办理,税费由横向项目经费承担。
第八条 横向经费支出由技术发展处审批。原则上,在遵循合同条款约定、保证完成合同任务和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前提下,横向经费可以用于科研工作相关的各类科研业务支出和人员支出,各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横向经费外拨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后拨款,外协合同事项必须与拨出经费课题任务相关。
第九条 横向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为净到账经费的20%。
第十条 横向科研任务完成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结账。横向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赤字运行。项目经费出现结余的,30%由研究所统筹使用,70%作为研究(项目)组绩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技术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应用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