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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物数所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研究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研究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研究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信息;

  (二)研究所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科学出版等信息;

  (三)国家和中科院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本条第(二)项信息如经权利人认定后,可予以公开。

  本条第(四)项信息在处理完毕后,按信息内容确定是否公开。

  第五条规定中所包含的上述不予公开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研究所所务公开领导小组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推进、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所属各部门为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提供、审核并发布本部门业务范围内需公开的信息,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所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各部门提供、审查和发布信息;

  (五)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六)接收并牵头组织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由各责任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公开对象特点,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研究所外网或内网;

  (二)研究所官方微信;

  (三)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责任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发现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责任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重要信息,责任部门须提请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责任部门应提前商请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经所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研究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统一管理,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转请责任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

  (二)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研究所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或告知申请人获取申请信息的渠道,或告知不存在;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利益无关或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信息内容转相关责任部门办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责任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应作出说明并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责任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集中答复;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责任部门应提前商请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经所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责任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综合办公室确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研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并要求更正的,研究所应据实更正,如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研究所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并尽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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