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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10-10-23 | 编辑: |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所博士后队伍建设,吸收和遴选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根据国家与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博士后队伍发展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事教育处是我所博士后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制订、申报博士后招收计划;博士后人员进、出站审核及年度考核;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组织申请各类博士后基金和奖励;落实博士后人员工资待遇;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等。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三条 博士后招收模式:

(一)本所设立的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二)与其他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

(三)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第四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所在岗研究员,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学术地位;

(三)正在承担国家级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五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热爱科研事业,具有科研创新能力;

(二)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0岁;

(三)申请人的学科专业须符合本所主要研究方向;

(四)本所毕业博士生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 我所不接收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所有博士后岗位均在所网站上公开招聘,申请者需准备如下材料:

(一)《博士后进站申请表》、专家推荐信、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复印件、博士论文摘要、二甲医院体检表。

(二)在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

(三)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还须提交《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第八条 由研究所科技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审查委员会成员组成学术考核小组,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科研作风和道德等方面进行审核,形成《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第九条 申请者填写《博士后进站审核表》,经研究所和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条 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凭入站通知书和身份证到人事教育处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需与研究所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一式三份(研究所、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各一份),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期限等。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二个月内,需完成开题工作并填写《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表》,合作导师或指导小组应督促博士后按期完成开题和科研计划。

第三章 博士后待遇

第十三条 统招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在站期间参照本所同等人员享受岗位绩效工资。其中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对于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实行协议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对于统招博士后人员,研究所承担其基本工资、岗贴、住房及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各项福利待遇部分,合作导师承担绩效部分;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各项待遇由本所和合作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研究所过渡房优先解决统招博士后人员的住房问题(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如不享受本所提供住房者,可另给予适当差价补贴。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所在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问题自行解决,我所可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外籍及港澳台来我所来从事博士后工作的人员,研究所为其购买覆盖医疗和意外伤害范围的商业保险。

第十八条 留所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为两年,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十一个月。因承担项目需要,报经所主管领导批准后,最多可延长一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参加研究所年度考核,期满时进行出站考核。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累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请王宽诚博士后基金、中国博士后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博士后科研项目及经费按照所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留学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向国家申请专门资助。外籍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按规定申请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做出突出成绩者可推荐参加中国优秀博士后、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后、研究所优秀博士后的评选,优秀博士后优先留所聘用。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于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参加博士后联谊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不再享受博士后的有关待遇,其在研项目及经费转由合作导师负责。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由学术考核小组进行出站考核,出站人员应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博士后出站报告》、《博士后出站考核表》和论文目录;提前或延期出站应填写《提前或延期出站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若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在离站前须与所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擅自传播、泄露、使用或转让。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单位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设站单位向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该细则实施后,本所将主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外单位博士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外单位博士毕业生直接进所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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