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本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所研究生包括国科大在籍研究生(含统招统分、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在籍生)及联合培养研究生。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在高校或其他科研院所取得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单位完成课程学习后到我所全日制参与课题和论文工作,且在我所从事课题和论文工作期限一般不少于12个月的在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 本所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享受的奖助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研究所(含分院)奖学金、三助(助研、助管、助教)津贴和研究所自设的补贴等构成。在籍生可享受所有类别的奖助学金,其中学业奖学金面向按照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院校级奖学金从学籍所在的院校申领,可享受本所(含分院)设立的奖学金和津补贴;外国留学生按国科大专门规定享受津补贴。
三. “国家助学金”指教育部、财政部、国科大有关文件规定的在读研究生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补助。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统一标准实行,覆盖100%在籍统招统分1-3年级研究生。由国科大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现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人;
硕士研究生500元/月/人。
四. “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是按照国家、中科院及冠名者相关意愿和要求等设立的奖学金,由院教育主管部门、国科大根据当年国家财政拨款额度统筹安排,研究所按国家、国科大等年度通知的条件和标准,由所内各研究部(中心)组织初评,由所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主管所领导审批。
五.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设立,面向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国科大全日制研究生。国科大每年11月一次性将学业奖学金直接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实行差额奖学金制度,标准为:
国科大博士学业奖学金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占缴费学生20%:资助标准15000元/年/人;
二等奖占缴费学生60%:资助标准13000元/年/人;
三等奖占缴费学生20%:资助标准11000元/年/人。
国科大硕士学业奖学金:
资助标准8000元/年/人。
六.“研究所奖学金”是研究所自行设立的奖学金。发放条件、标准和评审办法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2)具备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献身科研事业的精神;
(3)课程学习成绩优良;
(4)论文工作阶段科研工作成绩显著。
(二)标准
博士生 (含直博生)1000元/月/人;
硕士生 500元/月/人。
(三)发奖范围和评审方法
奖学金名额按本所在学博士研究生总数的20%,在学硕士研究生总数的10% 比例分别设置。由研究部(中心)按博士、硕士比例分别确定人选。
七.所冠名奖学金根据当年捐助情况与研究所奖学金同步启动评审,评审方式根据冠名捐助者意愿和研究所奖学金评审办法实际操作。
八.助研津贴(助研奖酬金)是研究生在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研究助理工作,并根据与培养导师签订的岗位任务书确定的报酬。助研津贴实行弹性管理,导师根据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中的表现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奖酬金额度。
(一)参考标准
(1) 博士研究生:
一年级1200元 /月/人;
二年级1400元 /月/人;
三年级1600元 /月/人。
(2) 直博生:
一年级~三年级1200元/月/人;
四年级1400元/月/人;
五年级1600元/月/人 。
(3)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500元/月/人;
二、三年级700元/月/人。
根据研究生承担课题重大任务情况,奖酬金可上浮,上浮额度不超过100%。
(二)助研津贴的核定和发放
助研津贴发放标准由导师核定,每年9月核定一次,研究生与导师每年签订岗位任务书并交到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根据核定的标准逐月发放。
(三)助教、助管津贴参照助研津贴标准执行。
九.“午餐补贴”、“住宿补贴”是研究所给予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
住宿补贴: 博士研究生160元/月/人, 硕士研究生140元/月/人;
一年级在外地集中教学的硕士研究生不享受所午餐、住宿补贴。
十.研究所为在籍生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险(简称“医疗三险”)保障,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医疗三险原则上由学籍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负责购买。此外,每学期每位在籍生可实名报销不超过200元的门诊费。
十一.本所研究生全年无违反研究所安全规定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年终一次性发放安全津贴200元/人。
十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任何奖助学金和津补贴,待其复学后恢复发放。
十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出国(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的奖助金发放标准,按照《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奖助学金获得者如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而停止学业(如退学或擅自出国等),应将其所获奖助学金如数退回。
十五.对于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当年各类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已经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在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十六.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下月起停发各项奖助学金和津补贴。
十七.三年级以上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含五年级以上的直博生),国科大不再发放其助学金,导师可参照最高年级硕士/博士的标准发放,经费由导师课题劳务费负担。
十八.研究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所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十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科物数字〔201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研究生奖助学金及津补贴构成及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