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良好学风,加强师德建设,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第二条 加强指导教师(简称“导师”)的师德教育。督促导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在导师遴选、招生资格年审等工作中,对于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依据国家和研究所的相关规定,给予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三条 加强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将加强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必修内容;开展以诚信教育为主题的各类教育活动;开设论文写作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等选修课或专题培训;严把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答辩等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的质量关。
第三章 学术失范行为的评决机构
第四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
第五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章 对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研究所对以下舞弊作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1];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第七条 研究所将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决定;
(二)对于指导老师,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遵循的原则。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九条 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调查对象:学位授予过程中被举报或学位论文在系统检测和专家鉴定后有严重问题者;
(二)接受举报后,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负责人调查具体情况并组织专家鉴定,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专家鉴定意见等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处理决议,将处理结论通知有关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复议程序。
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学生或导师,有权向所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同时提交书面证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评审,并将复议结果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1]: 教社科【2009】3号文《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列举了七种学术不端行为一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是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是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是伪造注释;五是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是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是其他学术不端行为。